“这真是帮了我们的大忙了!”前几日,家住中山市松苑街的岑女士满意地离开了街道办事处,原因是困扰了她和邻居们三年的楼栋加装电梯的问题,随着中山市一项新政策的出台出现了转机。
近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中山市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对符合2000年之前建成等条件的住宅小区加装电梯事项作了详细说明。《细则》提出,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这意味着,中山市老旧小区的加装电梯走出了关键一步:通过基础协商、纠纷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破解居民协商过程中“一票否决”难题。这是贯彻《民法典》的一个有效举措,《细则》保障了所有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也允许每位居民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所有的协商、表决、补偿和诉求均建立在依法的层面上,以此积极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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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算有机会去推动了。”岑女士激动的原因,是她和邻居们在3年前就已讨论松苑街5号3-4梯加装电梯的事情,然而仅有3户居民不赞成,其中一户还提出了令赞成安装的居民难以接受的赔偿条件,导致加装电梯的事项一再搁置。
“我们有13户家庭有70岁以上年龄的老人,有的要上9层的楼梯,不装电梯可怎么办?”岑女士焦急地说。
今年六月底,当岑女士与几位居民代表前往街道办事处协商处理此事时,工作人员将刚刚出台的《中山市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细则》递给了他们:“新鲜出炉的政策,你们可以放心了,电梯可以安装了。”
根据《细则》,需要加装电梯的居住小区,需先后通过业主协商协调和表决、向社区(村)提交申请、公示及异议调解、方案联合审查及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合并办理(镇街)后,方可施工和安装电梯。
《细则》指出,在协商协调和表决阶段,如果加装电梯导致有关业主的采光、通风、通行、噪音或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应进行公告公示,并提出防治措施等。对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可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目前,岑女士等居民正在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楼栋加装电梯的事项。
此前,中山宣布将在年内开工不少于100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加装电梯是老旧小区改造的一项重要工程,在多个小区的居民中诉求较高,加装电梯将有效改善老旧小区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的生活环境。
南方+记者 陈少宏
【作者】 陈少宏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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