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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6日,罗普特(维权)(688619)公告,收到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罗普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罗普特维权入口)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提示,结合上述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在2021年4月20日到2023年5月18日之间买入罗普特股票,并在2023年5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投资者的起诉不需要等待最后的正式处罚,提醒投资者注意。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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